评议组对每个判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结合比赛现场的视频回放以及俱乐部提供的相关证据,得出了以下详细的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队对阵北京国安队。在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最初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但在VAR介入后,裁判员在场边回看录像,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的犯规动作在先,造成了身体接触,而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被视为犯规。因此,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同时,评议组也认为VAR介入这一判罚是不恰当的,因为最初的判罚并无明显错误,且改判引起了争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队对阵上海申花队。比赛进行到第90+5分钟时,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了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边回看后维持了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确实处于越位位置,而且他躲避球的动作干扰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了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是正确的。不过,评议组同时也认为,鉴于越位规则的最新解释,即使越位队员有躲避球的动作,只要不影响守门员处理球,就不应被判罚越位。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越位队员的躲避动作并未影响守门员的扑救,评议组认为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虽然符合旧的规则解释,但按照最新的规则解释,这一判罚值得商榷。而裁判员在回看后维持原判的决定是基于当时的规则和判罚标准,因此评议组认为裁判员的这一决定是正确的,但VAR介入这一判罚是不必要的。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队对阵湖北青年星队。比赛刚开始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第二助理裁判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判罚越位是漏判。此外,裁判员在判罚进球有效时,没有考虑到越位队员的干扰动作,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对阵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根据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清晰判断北京队16号队员突破时与长春队3号队员是否存在犯规行为。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当时未作判罚的决定。然而,评议组也指出,如果有其他角度的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可以提供更清晰的视角,这些证据应该被提交给裁判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分析。
以上就是评议组对本期四个判例的详细评议结论。评议组的工作旨在通过对裁判员判罚的公开评议,提高裁判水平,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并推动联赛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