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设立的,是自古以来的制度,而清朝也不例外。清朝的监察制度不仅总结了历朝历代的经验和教训,还进行了改良。
清朝初期沿用的是明朝的制度,六科(吏、工、户、礼、刑、兵)独立。一直到雍正元年雍正皇帝为了集中皇权,取消了六科给事中历来负责封驳皇帝的权力,并归都察院。
也就是说,皇帝的话越来越没有人敢反驳的,至起码没有专门的人反驳。
都察院是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包括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他们是分别负责对京城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的。到了清代只留一人,虚应抄发文章的事,其余科都多同御史一并出差。科道合并是为了更加配合皇权的加强。
明代的监察御史可以巡察地方进行弹劾,但是到了清代监察御史就没有了这个职能,只能在被批准的情况下才能。
“掌稽察在京各衙门之政事,分核各省之刑名,秋审朝审,各题以俟勾决。皆任以言事……若掣签、磨册、勘工,则道各分其职。”
监察御史还有一个职能就是风闻奏事,宋明两朝监察御史在政治上十分活跃,官员之间党派林立,党争激烈,谏官们更是捕风捉影,使得朝政变得越来越混乱。最典型的就是在明朝灭亡后,明朝残余势力建立了南明政权,就是在大敌当前之际,马世英和阮大铖等人仍然沉迷内斗打击异己。
之后清朝建立,为了重蹈覆辙,顺治一再强调不准党羽斗争,严禁御史、给事中“徇私党比,摭拾塞责”,明令禁止“风闻奏事”。不过这样的令法让汉人士大夫抗议过,皇帝不为所动。
我们都知道随着清朝的建立,版图越来越大,到了乾隆年间达到最大值。而清朝的监察院所监察的范围也只有十八行政,东北地区和蒙古、西藏等地是不受监察的,这些地方采取的体制和内地行省有所不同。
不过虽然他们的弹劾权力没有了,却可以监掌司法权,也就是说他们既可以和刑部这些部门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也可以说单独审理一般案件。
虽然他们位卑,但是权重,可以上对在京诸司,下对各省刑名。
监察制度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加强,既可以由于它的监督形成了对各级官吏的制约,对提高效率很有用;再者可以纠正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