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650阅读
  • 0回复

[数码讨论]大数据杀熟,毁的是互联网经济的未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线huozm32831

UID: 329002

精华: 1097
职务: 超级斑竹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6561
金币
338
道行
19523
原创
29307
奖券
17354
斑龄
191
道券
10129
获奖
0
座驾
 设备
EOS—7D
 摄影级
专家级认证
在线时间: 20264(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1-29
最后登录: 2024-12-2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7-20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锁定操作(2024-02-21) —
          携程“大数据杀熟”案有了初步结果。据媒体报道,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审理的胡女士诉讼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事件起因是去年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购某酒店住宿,在离店时发现订购价格远超酒店实际挂牌价,与携程沟通未有满意结果后,以携程对自身进行“大数据杀熟”等缘由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指出,携程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同时还采集和使用了非必要信息。虽然携程方始终坚持认为在整单服务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并保留上诉权利,但有专业人士表示,依既有事实来判断,法律仍会给出公允的判决。

  这些年,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带来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苦“大数据杀熟”久矣。到目前为止,“大数据杀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还停留在学术研究和大众口口相传的商业概念里。不过,即便当前还无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普适性解决,但并不影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此类案件做出公平的判决。

  现今所说的“大数据杀熟”,一般是指互联网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算法分析处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并做出数据画像,对价格不敏感者特别是熟客施行同物不同价的“价格歧视”政策,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承认的是,不同消费者对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弹性,不过如果商家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两者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这就是明确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

  事实上,不仅是胡女士,包括此前手机越贵打车价格越高,以及近期某平台预订酒店高溢价房等事件,都可纳入相应的法律分析框架:商家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对交易中特定事实的告知义务,同时以VIP等熟客标签来故意强化其对价格判断的错误认识,诱导其做出决策。这种利用熟人间信任来攫取额外利益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契约精神的蔑视,违反了商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也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

  跳出法律维度,还应该看到“大数据杀熟”行为对互联网经济长远发展造成的伤害。我们生活的时代并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互联网的出现正在逐步降低互不信任造成的高昂社会运行成本。回顾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新闻的爆出,无不在舆论场上迅速传播发酵,引发消费者群体对涉事企业的信任危机,还降低了整个社会对线上经济以及企业家群体的信任。这种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的个别企业文化,导致了市场上所有主体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使其不再关注产品和服务的改进创新,而是依赖于资本优势、市场地位去利用制度欠缺和规则漏洞以攫取超额利润。这种伤害,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效率,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也让技术本身的进步发展蒙上阴影。

  “大数据杀熟”的治理,也带给我们对于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思考。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工具,但技术的应用则承载着价值,我们不能让“技术的解放力量——物的工具化——转而成了解放的桎梏,成了人的工具化”。“大数据杀熟”是一个很明显的技术与规则角力的例子,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发现技术应用与生活愿景之间出现了偏差。这种偏差,要求治理者除了保持对技术的敏感与关注,及时做好事后治理、补齐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的机制体系外,还要努力培养好的商业文化和商业伦理,去对抗不合规的逐利冲动。
1条评分金币+12
兵马大元帅 金币 +12 验证通过,感谢支持 2021-07-26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