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拖欠工资和社保,讨要无果,无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然而,在拿到仲裁的裁决书后发现,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却被作为裁决的依据写进了裁决书。因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并没有给我一份,故我手中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庭审阶段,单位并未出庭,也没有当庭递交劳动合同。而这份合同却莫名其妙的出现在了仲裁庭的手中,并作为了裁决的依据。
事后,我向劳动仲裁委问及这份劳动合同的来源,仲裁委说不清,他们把来源不明的劳动合同作为裁决的依据,并且劳动合同也没有经过质证。
当我向其上级单位反映问题时,当事仲裁员却莫名其妙的被调走,对于此事讳莫如深。
请问我怎样才能把此事弄清楚,并希望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