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老母电话,说其肚痛难忍。我担心被扣除出勤奖,加之距离下班仅一个小时,便没有向领导请假,也没有告诉同事,即匆匆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准备送老母去医院治疗。
不料,途中因与一辆面包车碰撞,导致我受伤后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社会保障部门对我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我提起了诉讼,可法院近日也驳回了我的工伤认定请求。
请问:我“翘班”而去事出有因,伤害确实发生在下班途中,且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怎么就不构成工伤?
读者:刘艳菊
刘艳菊读者:
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一方面,你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伤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三个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要件,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你虽然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伤害”的要素,但并非属于“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中已作出明确限定,即“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它们有一个“合理时间”的共同要求。判断是否合理的关键之一,无疑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而你离开工作岗位时,距离下班还有一个小时,且既没有向领导请假,纯属“翘班”离岗,甚至没有告诉同事,目的只是为了送老母去医院治疗,而非为了公司的利益,明显不在正常下班之列。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