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镇居民刘先生将自家闲置的两居室租给某中介公司五年,双方签订了出租代理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支付租金,中介未按合同约定划付租金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9年9月底以来,刘先生多次联系中介要求打款,中介一再拖延,近日连电话都不接了。刘先生找到租户要求其搬离,租户称自己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已将2019年12月底之前的房租交给了中介,且中介还扣了自己一个月押金。双方协商不成,来到北七家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房东与中介之间构成出租代理关系,中介与租户之间构成租赁关系,房东与租户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租户没有向房东缴纳租金的情况下,房东作为房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租户搬出房屋。
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房东和租户达成了一致,租户将中介拖欠的房租直接支付给房东,继续承租至合同到期,租户多付的房租和押金,由租户直接向中介追偿。经查询,中介注册地在北京朝阳,工作站建议房东、租户继续与中介协商,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到中介注册地法院或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主张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