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招聘文秘时,要求填写《应聘信息登记表》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这两份表格中都有“是否怀孕”一栏。由于应聘人数众多,我担心失去竞争优势,就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的事实,在相应栏目里填写了“未孕”两个字。
经过笔试、面试之后,我最终入围并被公司录用。入职后,由于肚子越来越大,我说谎的事实被公司发现了。不久,公司以我欺诈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陆航航
陆航航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即从表面看来,你隐瞒已孕事实,似乎具有欺诈性质,公司可以据此将你解聘,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因为: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公司将怀孕情况纳入招聘考察范围,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有权拒绝告知怀孕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关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由于文秘工作不是怀孕女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未孕也不是从事文秘工作的必需条件,况且怀孕属于你的个人隐私,所以,公司无权要求你必须告诉怀孕的事实。
再者,你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你存在未如实告知之处,但你被录用的结果表明,你的其余各项条件均符合录用标准,无论你是否怀孕都进入了公司录用范围。也就是说,你最终被录用,并不是因为公司被你隐瞒怀孕所误导。
廖春梅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