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恋爱了一年分手了。恋爱期间,李某在与王某的微信聊天中提到自己想买一个价值两万元的名牌手提包,以月底工资还没有发为由向王某借款两万元购买,王某回答同意借这笔钱给李某,随后用微信转账两万元借给李某购买手提包。李某购买手提包后一直没有将两万元还给王某。王某鉴于与李某恋爱关系亲密,不着急用这笔钱,遂一直没有向李某讨要。但因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王某认为不能便宜了李某,要向李某讨回购买手提包的两万元和情人节发给李某的520元红包。李某以没有纸质借款合同为由拒绝还款,并且指责王某小肚鸡肠。王某不知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史各庄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答复王某,可以向李某讨回两万元。首先两万元是李某与王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指出的李某向王某借款两万元购买手提包,因此不属于赠与行为。虽然没有纸质借款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是可以讨回的。但是王某情人节给李某发的520元红包是无法讨回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诸如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或者七夕之类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贷,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那么就赠与的性质来说,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