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在14岁时曾因为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属未成年,有关部门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不曾想,时隔两年后的近日,我儿子又盗窃了他人一部价值1900元的手机。
有人认为,我儿子的盗窃金额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因为他有犯罪记录,所以,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金额可以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可以从重处罚。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徐茜莲
徐茜莲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从表面看来,你儿子曾经因为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似乎在后一次盗窃时,确实应当减半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分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它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当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即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也应当保密,而不得对所反映的犯罪行为重复利用和评价。
换句话说,即使未成年犯罪人再犯新罪,司法机关也不应该将其前科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依据。这些规定,对于您儿子也不能例外。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