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在黄浦区有一套产权房。该房屋在2013年由于旧城改造而被征收。被征收时在册户籍人口共计9人,其中王阿大和王阿二是老王的两个侄子,报出生在该征收房屋内,但没有实际居住过。后因家庭问题产生纠纷,征收时候,老王选择产权安置的补偿方式。老王的两个侄子认为他们的户口在该房内,征收时分配相应的安置房考虑了户口因素,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动迁利益。老王当初答应让他们的户口落入房内,本来以为可以为他们谋取拆迁福利,但是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户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及各类奖励、补贴费用标准均未考虑户籍人口因素。于是,两个侄子诉至法院,要求对动迁利益重新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是私房,因此房屋被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产权人老王所有,产权人老王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其两个侄子的户籍虽然在这个房屋里,但从未在房内实际居住过,而征收单位认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被征收人也未获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故两个侄子并非系争房屋使用人,被征收安置利益也与之无关。遂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请。
律师论案:
私房是指个人所有的房屋,即拥有个人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房屋产权经登记的权利人为产权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该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私房被征收利益的归属是被征收人(即产权人),也就是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享有被征收安置补偿费用。根据规定,产权人也要对房屋使用人作出相应的安置。因此,私房被征收补偿款分割基本原则为: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只有当非房屋产权人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时,才能得到一定的安置补偿费用。该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必须在该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如果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户口就算挂在该被征收房屋内也无效。既然两个侄子不是房屋使用人,也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文 张建伟(以上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