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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4月,陈晓在市区购买一套84.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首付143万元,其余按揭贷款,产权属于陈晓。其父母约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3万元给陈晓。 陈晓与女友结婚后欲卖掉这套房产,其父认为损害老夫妻俩的权益,陈晓认为出售该房产系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双方各执己见进入诉讼阶段。 原告诉称:因限购,陈晓系本市户口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其名义在本市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陈晓名下。购买房产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 原告支付购房首付并后续还贷。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陈晓213万元,其中付首期143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出资装修,此后,原告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6年1月,陈晓结婚后,当月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原告联系,并拒绝原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所以原告要求陈晓返还213万元购房款。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从未向被告表达出资系借款,也未告知并催促还款。原告支付213万元属于赠与行为,系为了让被告婚后幸福生活,主动在被告婚前出资购置的婚房。为此,即使被告提出出售房屋,也系是被告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现原告在被告妻子怀孕期间要求被告归还213万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这种做法很不妥当。 争议焦点:213万元是原告对被告的借款,还是赠与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有条件的父母给子女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213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资助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遂判决被告陈晓向原告返还213万元款项。 陈晓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钱款是借款。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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