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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于去年进入上海一家制造企业工作,当时劳动合同签了3年。但今年开始,我身体出现状况,诊断下来需要动手术。现在刀开好了,但医生开出病假单,关照我继续休养一阶段。可单位却说我构成旷工,理由是我已经超过医疗期了还不能上班。人事经理还说,最好我自己辞职走人,免得单位处理对我不利。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小秦
小秦: 你单位的做法不对,下面我分析一下。 第一,你的行为不构成旷工。无故不上班当然构成违纪,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可以解雇。问题是你患病,且有医院证明,也就是说不上班是有正当理由的,这显然跟旷工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单位认定你旷工是不对的,如果以这样的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构成非法解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你可以病休多久?虽然你不属于旷工,但也不等于你就可以这样一直在家里休养而不上班,这里涉及一个医疗期的问题。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等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第三,接下来怎么办?先是对照一下医疗期,还处于医疗期的,你可以继续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你更不用自行辞职。如果确实已经超过医疗期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指出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医疗补助费。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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