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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与领班发生口角,被公司以违纪为由开除。职工认为自己是指出领班工作中的问题,公司开除他是违法的。日前,职工刘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能得到专家的帮助。 据刘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和同事也相处融洽。4月底的一天,他上班时发现领班在工作中有疏忽,便好心提醒领班。不知为何,领班却突然发火,说他多管闲事,还说他挑事儿。他也火了,回了几句,被同事劝开后,他就回到岗位上继续工作。原本,他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不曾想,五一节后上班第一天,他就接到了人事部的谈话通知。人事经理说,因为他不服从领导,还与领班吵架,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司要开除他,不过现在给他机会,允许他自己辞职走人。他立即辩驳道,是因为领班在工作中有问题,自己好意提醒,怎么能说不服从领导?他觉得领班是借题向他发难,因为他曾看到领班上班时干私活,所以领班想借此机会赶走他。但人事经理并不听他的解释,坚持认为开除没有问题。他当即表示不服,再三强调自己只是与领班争辩了几句,没有所谓的“不服从领导”,公司怎能只听领班的一面之词,非法辞退他?人事经理见他不愿意辞职,便叫来了保安,让保安看着他收拾东西离开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从刘先生单方面反映的内容来看,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妥。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可草率。首先,公司应当有内容、程序皆合法合理,并公示过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次,公司应当认真调查,避免偏听偏信,一定要有违纪的充分证据。例如,违纪员工书写的检讨书,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等。最后,公司应当依规处罚。依规处罚分两部分,一是依照规定程序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是依照规章制度内容处罚,也就是说处罚要适当,畸轻畸重皆不可取。 袁律师还表示,刘先生不写辞职信是正确的。因为辞职走人,刘先生将失去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可能。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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