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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七八年,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最近,我在料理完父亲丧事后去上班,部门里的人突然传话说,单位要处理我,理由是我旷工,让我快去找一下人事。我到人事部后,部长说领导长期对我的表现不满意,劝我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还说这样单位可以给些补偿。刚料理完父亲丧事,我悲痛的心情还没有缓过来,单位突然来这么一手,我一时不知该如何应对,麻烦你指点一下。读者小丽
小丽: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望节哀保重。你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这里仅从劳动法角度出发,做点分析,谈点意见。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分析,目前单位确实对你有这样或那样的不满,否则不会在你刚料理完丧事、心情极度悲痛的情况下就下逐客令。当然这里的所谓“不满”或许是没有依据的,也可能仅仅是单位的片面之言,但至少可以证明:你们双方的关系不佳。所以,你现在不走,或许后面还有矛盾要发生,基于这样的前提,你首先要做一个判断:自己到底有什么不足和不利的证据被单位掌握?这样的企业值不值得你留恋?如果你也想走,可以同意单位的协商解除提议,因为此种性质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单位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一来,你拿到补偿,早点离开,可以收拾心情,通过重新调整自我,避开矛盾,或许更加有利于今后的职业发展。即使你不走,单位后续也没有动作,但可以肯定的是,半年后合同到期,你也只有走人一条路。 第二,单位单方解除须有合法理由。以上是走的做法,如果你不想就这么离开,或者自己底气很足,认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有违纪、不胜任等情况,那么你就坚决不签字。此时,单位有两种做法:一是不采取单方解除的做法,而是等到你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但此阶段你要格外小心,避免有什么把柄落到单位手里。二是单位自认为理由充足,立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你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等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此时你可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因为这些都不是单位可以随口说说的,必须要举证的。如果最终判决单位构成非法解除,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如果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有理有据,不构成违法,那么你只能面对现实。 要讲的就这些,你自己权衡一下。若还有不清楚之处,请来电62189211,谢谢!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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