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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两三年了,从未享受过年休假,目前工资发放也不正常,我准备不做了,听说自己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金的。不过我又听说,如果是企业侵权而导致职工辞职的,职工还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是这样吗? 读者小白
小白: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职工年休假必须保障。根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关于失业金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辞职能否领取?根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条件之一,换而言之,职工主动辞职就不在领取范围之内。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排除有单位故意克扣工资、不缴社保等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选择辞职,显然是被迫的,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失业金虽然没有作这样的规定,但法理应该是一样的,所以有些地方支持了因单位侵权而导致辞职的职工享受失业金的要求。问题是这些克扣、不付等行为是否故意、拒不纠正,已达到可以解除并得到补偿的程度?这些都是需要证据的,并不是职工个人就可以认定的。所以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持谨慎的态度,或先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为好。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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