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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林系独生子女,2016年与秦鎏结婚。秦鎏认为房子太小,所以一直没生育。为此,王林父母拿出终身积蓄150万元为首付,再由王林、秦鎏按揭贷款购买一套二室一厅的商品房。双方后来发生矛盾,秦鎏起诉离婚。 原告秦鎏诉称:购房费用中134万元系被告王林父母资助,其余300万元由原、被告贷款支付。当时,原、被告已结婚,产证写上原、被告名字,王林父母没提出任何异议。为此,价值620万元的房屋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要求尽可能多分,房屋归其居住。 被告王林辩称:该房系父母资助,自己在产证上有名字。因此,父母资助系对自己的赠与,应是自己的财产。对于原告的贷款及增值部分,愿意予以补贴。要求房屋归其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王林父母对所购房屋仅付了首付,属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林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后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贷款。故该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理应根据贡献大小、公平原则,酌情考虑王林父母出资应适当多分。双方对系争房屋所有相持不下,被告愿予以原告补贴。遂判决房屋归王林所有,王林补贴秦鎏150万元,余下240万元贷款由王林偿还。 律师析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该条款的解释,根据人们的通常认识及普遍心理的理解,应当做一个通常的解释。即房产上是己方子女一人名字的,视为对己方一人的赠与。房产证上两人名字的一般视为对两人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方具备均等分割房产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购买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低收入、无房、居住困难方及子女、妇女和抚养子女房的利益。 在本案中,该判决兼顾各方利益及贡献,所以双方均未上诉。一场因婚姻引起的房产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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