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581阅读
  • 0回复

2股东5年前“大买“东阳光科未披露被公开谴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cg112233

UID: 318653

 

发帖
49750
金币
104983
道行
1736
原创
6
奖券
1120
斑龄
51
道券
557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5047(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1-10
最后登录: 2023-03-01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 本帖被 wang007878 执行加亮操作(2019-01-02) —


日前,上交所对东阳光科2名股东袁灵斌、李军进行了公开谴责。
2013年11月起,袁灵斌、李军通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3家信托公司的伞形信托方式获得配资,并利用伞形信托对应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截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股票9663万股,达到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11.68%。
2013年12月27日,上述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
袁灵斌、李军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又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1.68%。
由于东阳光科董事会及相关方均无法与李军取得联系并向其送达意向书,上交所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关于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向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李军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异议。
袁灵斌、李军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又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违规交易股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袁灵斌和李军予以公开谴责。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