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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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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们家现居住的房屋属于私房。该房屋现有三层约100多平方米,交地税的。我们有一张1991年颁发的房产证,系我父亲(已亡故)的名字。房产证上面记载的面积是38平方米。在2003年,该地块说要动迁,于是停办关于房屋上的一切手续,包括户口。但是在2004年此房屋被列为危房,不能住人,被责令一定要翻修。于是居委出具了证明,我们凭该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我们三兄弟出资予以翻建(母亲与三弟一起为一份),但无法取得产权证。房屋建成后,我们三兄弟签订了一份协议,三人各住一层,姐姐为证人。后来母亲也过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我们想请教的是,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父母的,还是我们三兄弟的?假如属于我们兄弟的,该怎么分?如属于父母的,该如何继承? 林林
林林: 根据你提供的依据,现简答如下:一,你们保存了你们父亲的一张房地产证,该房地产证所记载的房屋面积为38平方米。该房屋至2004年已成危房,到了必须拆除的地步。你们按照政府的要求将旧房拆除了,该房屋没了,那么你父亲名下的房产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重建的房屋为三层,由于政府冻结该地区办证的原因,使你们无法取得房产证,依据《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总则部分)》第八条规定:“通过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了标的物物权”,本人认为,该房屋不能属于你们父母的,当属你们三兄弟共同共有。 二,根据你所提供的协议来看,当时母亲及你们兄弟姐妹均已到场。当时决定老大住顶层、老二住二层、老三与母亲住底层(老三和母亲算一份)并以此确定了产权。特别是在《补充协议》内再次强调了前面所确定的产权份额,至今没有人反对。根据《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应当以协议书所确定的份额作为各自的产权份额。由于各自的份额已经确定,故不存在如何继承的问题。 三,你们父亲名下的房屋,由于系危房,无法居住且已被拆除,即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何来继承?应该讲无物继承。你母亲的一份也已交由老三合为一份,且由老三持有,故也不属于遗产。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你们家已无产可析,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如还有不明事宜,请移步本所再探讨。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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