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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在单位工作几年了,最近劳动合同期满又要续订了。我发现我们单位在合同期限上很随意,忽长忽短。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读者小李小李: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把它作为必备条款,必须在书面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这里需特别强调一点的是,尽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一般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确定。一两年、两三年都可以。有的单位依照惯例,有的按岗位职责大小来确定,都可以。有的职工认为,第一次签的是两年,以后续签也必须是两年,这其实是误解。但这里也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尽管合同期限可由双方自主协商决定,但在设置试用期时必须考虑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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