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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职工该拿什么证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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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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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5-07

    多年以来,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病假怎么算?病愈复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职工要求复工,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职工。本刊就最近接待的几件与此相关的案件,结合法律规定,阐述相应的观点和看法,以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案例
    1
    该如何证明我应当继续休病假?


    娄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外跑业务,与客户保持联络。去年上半年,在一次私人宴请中,他邀请了很多客户参加宴会,他认为一个好的销售,不仅要与客户保持好的工作联系,生活中也要多一些情感交流,这样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长期合作。可能是因为宴会上一时兴起酒喝多了,脑子不是很清楚;也可能是晚上回家没有看清路况,在横穿一条马路时,娄先生被迎面驶来的助动车撞倒,车轮轧过了他的左腿。


    娄先生被闻讯赶来的客户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他左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交警的责任认定,娄先生与肇事车辆责任对半,肇事助动车超速行驶,娄先生则没有走横道线过马路。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却没有得到认定。一来,他是在私人宴请后受的伤,即使邀请了客户参加,也并不属于正常工作安排;二来,楼先生宴请的当天是周六,并非他的工作时间,因此,娄先生只能自己请病假治疗。


    然而,在请病假的过程中,娄先生碰到了一桩蹊跷事。前几个月,他每两周换药随访时,医生都开具病假条。病假六个月后,他再到医院时,医生称其只需再静养一段时日就可以恢复了。起先,娄先生觉得这样挺好,每次拖着伤腿跑来跑去也很不方便,因为医院离家有一段距离,来回打车的钱也不少,更何况,销售没了提成,病假工资本来就很低。当时,娄先生并没有想到,不去医院复查,就没法出具病假证明,没有病假证明,如何请病假?


    果然,没过多久,公司人事就找到娄先生,要他出具受伤六个月以后的病假条,如果没有病假证明,就请他尽快复工。娄先生解释,之后无须到医院复查,只需静养,所以没有病假条,但人事并不买账。无奈之下,娄先生又打车去了医院,这次并非配药或是检查,纯粹是冲着开病假条去的。可是没想到,医生查看了他的伤情之后表示,他的病情已经基本稳定,而且已经休养了六个月,医院有规定,超过六个月就不用开病假了。这下,娄先生傻眼了,一边是公司一再强调只认病假证明,另一边医院却坚持,六个月以上就不能开病假了。没有病假证明,娄先生只有复工这一条路,然而,作为一名整天在外跑业务的销售,拖着伤腿,连去次医院都是负担,又怎么东奔西走洽谈业务呢?


    娄先生对于自己所处的困境十分不解,究竟是单位不通融,还是医院太苛刻?究竟上海有没有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开病假条的规定?如果有,他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于长病假有可能会造成对工作的影响,一般要请长病假得先给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请示,特殊情况除外。


    诸如娄先生反映的情况,在跟企业主管进行沟通,或是让医生出具一些证明后,应该能够得到解决。


    案例
    2
    该如何证明我还没有痊愈?


    小秦刚入职场不久,作为一名互联网行业的新人,他一直工作努力、积极上进,用他的话说,这个行业只要上新项目,不管是几点,都要埋头干下去,为此,他时常加班到深夜。前段时间,小秦觉得牙龈处肿胀,时有出血。一开始,他也没当回事,只是觉得是加班加多了,累出来的,他以前也曾经因为学业紧张,有过牙
    龈肿胀的情况。然而,项目告一段落后,小秦有了较多的休息时间,他的牙龈问题却没有像以前一样消肿,反而越来越糟,不仅经常出血,连脸部都有了肿胀感,晚上还时常失眠,整夜睡不好觉。


    在家人的劝说下,小秦决定到医院去检查一下,配点消炎药。刚到医院,牙科医生觉得小秦的情况并非简单的发炎引起的,建议他去拍一个牙齿的CT。CT结果显示,小秦不是因劳累引起肿痛,而是因为牙齿下面长了多发性肿瘤。


    “牙癌”,这个名词是小秦第一次听说,他从来没想过自己这么年富力强就会得癌症,而且还是牙齿癌症这种闻所未闻的病症。说实话,刚听说是癌症,小秦是有些恐惧的,后来听医生解释,就是长了个瘤子,挖掉就没什么问题了,不会对身体造成什么伤害,更不会危及生命,这样,小秦才慢慢轻松下来。


    接下来,小秦就是遵照医嘱,按部就班地治疗,他在医院消炎去瘤,母亲就代他向公司请病假。由于肿瘤压迫了牙神经,还牵涉到拔牙、种牙,小秦的病假一请就是几个月。


    这时候,问题来了,小秦进入职场不久,他的医疗期仅三个月,虽然出于照顾,公司让其多休了几个月,但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小秦也担心因为自己的病情就丢了工作,毕竟以他的资历,能找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并不容易。在一次朋友聊天中,他意外听说,癌症属于重大病情,如果医疗期满,可以再申请最多两年的医疗期。小秦认为,自己虽然得的不是致命的癌症,但牙癌也是癌症啊,应该符合条件,这让他似乎又看到了盼头。


    然而,又一次咨询浇了他一头冷水。“听说,申请延长医疗期要先和企业协商,企业同意申请才能去申请,有哪家企业会傻到养一个闲人呢?”这下让小秦犯难,无助的他向本报发来求助。


    政策解读:


    讨论病假争议,绕不开“医疗期”这个概念。首先要普及一下,医疗期不同于病休,它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
    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申请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小秦显然不符合24个月内医疗期内未痊愈的情况,即使他确实休了24个月后仍然没有痊愈,他的病情是否属于“特殊疾病”,还有赖于有关部门的具体认定。


    案例
    3
    该如何证明我可以复工?


    蔡女士是某食品公司的流水线工人,虽然收入算不上多,但与丈夫的收入加起来,负担一家人在上海的生活和学习基本不成问题。然而,生活并不如他们想象得那样一帆风顺。蔡女士工作多年后,时不时有恶心头晕的现象,严重的时候还伴有呕吐。起初,她并没有把这个症状看成什么大不了的事,仍坚持上班。可随着时间的流逝,蔡女士实在熬不下去了,于是便在丈夫的陪同下,到附近的卫生院做了检查。检查结论显示,蔡女士胃口有阴影。医生建议她转到更大的医院去做进一步检查。


    蔡女士的丈夫听了医生的诊断,马上带着她赶到市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医院初步判断蔡女士可能患有胃癌,建议她住院诊断。这一意外对一家人的打击不小。妻子住院了,丈夫第二天就帮妻子向单位请假,公司也很同情蔡女士的遭遇,当即表示,准假,希望她好好休养。之后,蔡女士十分配合医院的各种治疗,虽然治疗的过程十分痛苦,但她都坚持下来了。直到去年中旬,蔡女士在接受系统治疗之后,被医生诊断为肿瘤部分已经切除并得到了有效控制,病情基本稳定,只要在家休养,定期随访就可以了。


    蔡女士出院后,十分注意自己的身体调养,因为她深知,自己这次生病,基本把家里的积蓄都用完了,如果只靠丈夫一人打工,家里的经济状况撑不了多久。在后来的定期复查中,蔡女士的状况越来越好,她也有了复工的打算。“出于安全考虑,我问过医生,以当时的身体情况,能否从事一些轻体力劳动,医生说没问题了,我才下了复工的决定。”


    可是,蔡女士赶到单位办理复工手续,公司却要求她先到医务室请医师签字,然后由生产部经理签字同意,最后获得人事部经理的批准后,才能算办完复工手续。而当天有关领导只看了看蔡女士就断定,她这样的情况不能上班。


    蔡女士的丈夫认为,单位不批准妻子复工,就是认准了她没有痊愈,既然这样,让妻子再去医院复查一次,只要医生证明康复了,就可以再向单位交涉。这一次,医生在病历卡上不仅写明了蔡女士的身体恢复情况,还注明了医生建议:“建议从事轻体力劳动”。


    拿着医生的建议,蔡女士对正式复工有了十足的信心,次日,她再次来到单位。没想到,这回,单位连大门都不让她进。门卫说,接到上级指示,不能随便让她进单位。


    蔡女士想不明白,公司为何一直阻挠她复工,即使有医生证明,单位依然坚持她没有劳动能力,难道单位是在等她休过医疗期后再解除与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休下去何时是个头呢?


    对于蔡女士夫妇的疑惑,公司表示,这也是出于安全考虑。“癌症不比感冒发烧,好了就好了,随时都有复发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让她上班,出了事谁担得起责任?”公司同时表示,医生只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公司上班再轻的体力劳动对她的身体都是一种消耗,除非医生证明她已经痊愈,和正常人一样。


    然而,看过病的人都知道,医生不可能承诺已经痊愈,也不可能对一种病情的发展下定论,蔡女士的复工之路也就此耽搁了下来。


    政策解读: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就蔡女士的情况来说,医生的证明说明她具备从事轻体力劳动的能力,而她本人也要求复工,只要条件允许,企业应当支持。当然,公司或出于保护员工身体考虑,也可能担心员工在岗位上发生意外而因此承担责任。但要知道,对企业来说,员工付出劳动是一种义务,但对劳动者自身来说,劳动也是一种权利。所谓劳动权就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现在单位不让员工复工,无非就是对她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有质疑,这一点,从案例的调查来看,有关的医疗机构已经给出了证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旧让员工“休病假”,做法欠妥。在这方面,法律也有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单位认为员工不具有上班的身体条件,需要有依据支撑,而不是仅凭单方认定就可以了。(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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