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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是一名工作在质量检测部门的“老法师”,2017年11月他年满6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因为对质检工作的精通,加上身体也没有重大疾病,适合继续工作,经过所在单位研究,决定在老黄退休之后继续返聘为财质量检测部门的特别顾问。于是老黄与单位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约定自2017年12月起,所在单位继续返聘老黄1年,并约定了每月报酬为6000元。但没想到返聘后的第一个月,老黄就遇到了新问题。原来老黄发现,单位在为他计发返聘报酬时,不仅按照“劳务收入”对其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而且还继续扣除了他每月的工会会费。这样一来,老黄的到手收入减少了许多。他来到人事部反映了这个情况,却被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只能按“劳务报酬”的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退休返聘的人员,究竟应该按何种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工作者,是否仍旧需要缴纳工会会费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退休返聘收入可按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7号)再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若返聘职工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各项条件,则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的税率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保留工会会员会籍,但无需缴纳会费。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因此,退休职工仍然可以保留工会会员的会籍,保留会籍者还具有会员资格,但已不同于在职在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会员。
据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这类工会会员一般不再参加工会的组织生活,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离退休行员管理活动经费不能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复函》(工财字[2000]46号)的要求:“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不列人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也不计提工会经费。又据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工会经费中不开支离退休行员管理委员会部门的各项费用。”因此,保留会籍者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能当然享受工会组织举办的有关福利待遇。单位行政方委托工会组织举办的福利,是否包括离退休会员,可由用人单位行政方决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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