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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离婚时,婚前财产增值部分怎么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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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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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9-21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提前操作(2017-09-30) —
        张律师:我有一个问题讨教。由于我对法律一点也不懂,请你予以较详细答复。
      我与他是在2007年10月结婚的,证书是在9月份开的。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他将其婚前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得款90万元,投入股市增值到120万元。2012年,我们用这笔款子加上我俩平时的积蓄,购买了一套180万元的房屋。现估值约420万元左右。产权证上是我俩的名字。
      到了今年,他不知怎么搞的,提起离婚来了。我们准备协议离婚,对于房屋这一块发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子是他婚前的房屋出售后炒股得款120万元,再加上共同财产60万元中的一半30万元,属于他的财产。所以,在房屋分割上他要70%的份额。我认为结婚时间近十年了,又是他要离婚。因此,应该各50%。
      烦请您答复。谢谢!杜女士杜女士:
      你好!
      据你所述的情况答复如下:依据以前的司法解释,有公房三年,私房七年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之说。但自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此一观点已废除了。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该解答也明确: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以你陈述的情况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比照,90万元到120万元的差价是共同财产,这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其次,该混合的120万元,再与60万元的共同财产予以混合购房,并写上你的名字予以公示,此一行为构成了赠予。形成了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在分割时也一人一半。
      因此,婚前财产在经过变动后不一定是个人财产。多数会形成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婚前财产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经过经营、投资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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