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自隋朝设立以来,改变了门阀士族把持选官用官的局面。如郑樵《通志·氏族略》所言:“自隋唐而上,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今)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仕宦与婚姻的双重改变影响了唐代的官员群体,尤其是六品以下的中下层官员群体。
正史类、文集类等传统文献多是以达官贵人或社会上层为着眼点,过去的研究多集中于传统文献。近年来,数量达一万余方的唐代墓志铭陆续公布,为我们“眼光向下”,探究中下层人物提供了足够数量的样本。笔者整理出491例唐代中下层官员的墓志铭,关注他们的身份来源、升迁途径、婚姻选择等,从中可以看出唐代中下层官员的生活实景与上层人物有着迥然之别。
沉迹下僚的生活实态
在唐代,科举出身者是中下层官员的主要来源,科举分为明经、进士、明算诸科。通过对墓志铭的统计分析,明经出身者数量最多,占到政府枢要官的80%以上。明经及第之后,候选人还要先经过关试,再被授予品级很低的文散官(如:文林郎、将仕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守选”,才能释褐为官。第一个官职往往是从底层的县尉、主簿和州府的参军做起。如果没有特别的才干,不能参加“制举”或“科目选”,或者缺少座主门生等关系的举荐,普通的中下层官员很难有出头之日。即使有从州县迁转入京官的机会,也很难进入升迁的快车道,只能在基层熬过漫长的守选时光,甚至终身“不离一尉”。
当时,门荫制度与科举制度并行不悖。门荫是官方对具备家世背景的子弟在获得做官资格时给予的照顾措施。即使“官二代”“官三代”在才学上稍逊一筹,但通过担任皇帝与太子的侍卫官职(即宿卫),既得到必要的职业培训,又积攒了官场经验。墓志铭中把宿卫视作“起家”,把在吏部首次任职称为“解褐”与“初调”,这表明宿卫不仅仅是一种出身,也是一种带有待遇的官职。门荫制度照顾的对象只限于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六品至九品官的子弟则以“品子”身份服职役。
无论是门荫还是科举,唐代中下层官员在获得出身后均需经历数年的“守选”或“番上”,即等待做官。由于员多职少的制度设计,造成了中下层官员群体在上升途径中的拥堵。从开元十八年(730年)起,朝廷开始推行“循资格”制度,即把候选人按照前任官阶划分等级,规定罢任后经过若干年即可获得官职,“无问能否,选满即注,限年蹑级,不得逾越,非负谴者皆有升无降”。这种制度弱化了对官员执政能力的考察,强调论资排辈。其结果是部分地解决了“僧多粥少”的问题,却造成了“庸碌者便于历级而升,挺特者不能脱颖而出”,中下层官员沉迹下僚的困境依然无法改变。
从门阀社会走向官僚社会过程中,当朝冠冕对社会地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时人多以官品为荣,偏爱强调自己与官员的亲属关系。例如,唐仪同三司董君的墓志铭由“故西台侍郎息前岐州岐阳县令孙儆书。”孙儆本身已经为县令,但仍特意标出自己“西台侍郎息”的身份,强调自己为高干 子弟。比如魏氏的墓志铭提到“再从兄皇朝任忠武将军行右武卫大义府折冲都尉、上柱国”,墓志主人本身并无官位,却强调自己远房亲戚“再从兄”的官位。
“竞攀高门”的婚姻选择
笔者在一万余方墓志铭中,搜集到403例明确记载了婚配对象的唐代中下层官员的墓志铭,其中96例记载了志主的配偶是官宦之女。河东柳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陇西李氏、博陵崔氏、京兆韦氏、范阳卢氏、琅琊王氏等为当时的著姓,中下层官员尤其以娶得这些高门之女为荣。墓志铭中不乏炫耀的口气,甚至连妻子的曾祖、祖父的支系官职(哪怕只有虚职、散职)都尽书不怠。可见,“竞攀高门”和崇尚“衣冠之绪”仍然是唐代社会的主流婚姻观念。县尉、县丞、参军、主簿之类的基层官员,其结婚对象多是基层官员之女,极少量的中下层官员娶到了五品以上高官之女。
由于唐代的门第观念依然没有完全消解,很多男性在取得一定的官职或具备攀婚高门的资格之后,才正式结婚,远远晚于官方规定的“男子二十、女子十五”的结婚年龄。“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货贿”,由于奔竞于仕途或者经济困境等原因,唐代中下层官员普遍结婚较晚。在没有正式娶妻之前,他们多有姬、妾等陪伴,甚至生育子女。从墓志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李献“初君聘吴氏之女,早岁而终;后婚王氏为妻,且侍巾盥,虽经再娶,皆非礼合”。虽然先后有两位女性陪侍,但都不是合法妻子。朝散郎行潞州长子县尉太原王怡“竟未结褵,有子且孤”。
唐代中下层官员一般在二三十岁时才完成门荫或者科举及第的任务。幸运的话,在待选之后较快获得一个释褐官。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官品优势,去换取时人认可的姻缘,以满足自己财富与仕途的需要。有的丈夫比妻子年长十几岁、二十几岁,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比较普遍。
宦游与漂泊的生活艰辛
自隋朝开始,地方佐官由中央任命,导致基层官员在全国各地不断迁转,这对其家庭关系和相处方式产生了影响。父子、兄弟如果同时做官,则很难聚首。比如刘氏有二子,“长子前蕲州永宁县尉思俨,少子桂州崇仁县主簿思徵”,遇到父母丧事,两子分别从蕲州、桂州赶回奔丧一聚。甚至有人为了探望在他乡做官的父亲付出生命代价,如绛州司户参军慕容氏,其父时任卫州长史,盛夏时节慕容氏去探望父亲而染病身亡。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同是宦游人”是唐代中下层官员任职的一个基本特征。
唐代中下层官员的分类十分复杂,有的只有散阶、无具体的职事。一些散官凭借个人的操守和声望,在地方上发挥着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比如文林郎仵君“以经术擢第,授文林郎,沉迹冗寮,和光散职”。一些在家待选的“前官”也是地方上的重要力量,“四人之业,士最关乎风化”,移风易俗和教化百姓成为他们获得乡誉的重要途径。他们由此逐步确立在基层社会中的文化主导地位,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作为“诗书继世”的实践者与传播者,无形中影响着基层社会的价值取向。
唐代门荫出身的中下层官员有家庭或家族经济做后盾,在经济上表现出优容的姿态。而庶族出身的人,则必须面对“入仕之艰难、生活之艰辛”。虽然唐代官员的收入既有官方规定的等级制度下的俸禄,也有一些“不载于法令”的收入,但总体上看当时把知识转化为财富的路径十分狭窄,往往使得一些初入仕途的人经济状况颇为困窘,人生之路充满艰辛。唐代墓志铭中,常常出现“天与之才,却不与之寿”“才高位卑”之类的感慨。当仕途被堵塞时,他们更乐意给自己扣上“处士”“徵士”“高士”的帽子,既标榜自己的清高,又挽回了一点面子。到唐代后期,地方州郡长官和藩镇有权力自辟僚属,中下层官员在职位选择上才有了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