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今年71岁,年老体弱、有白内障。上月乘坐公交车时见无空座位,他请求司机帮忙请人让座,可司机根本不理睬。结果因站立时间过长,于颠簸中不慎跌倒,左手触地时腕部骨折,花去医疗费2100元余。我向公交部门提出赔偿损失,他们回答说:公交车属于正常行驶,又没有发生任何公交车事故,是他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公交车没有责任。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
一是违反了运输合同义务。乘客一上公交车就与客运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而你父亲虽然年老体弱,但摔伤的根本原因是车颠簸所致,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二是既然车上设有老幼病残专座,应视为公交公司对老幼病残做出的一种特别服务承诺,一项合同义务。老人因身体不好需要特殊照顾时,司乘人员有责任义务兑现承诺,协助其找座,并进行安全提醒,以保障其乘车安全,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