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关系的终止,不因夫妻双方分居或一方失踪、下落不明而自动终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只能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还是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判决离婚与否的。
二、 三种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1、 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或故意不出庭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 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并在申请书中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婚姻关系,不论是否撤销失踪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均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如果宣告失踪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于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如果要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3、 一方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当然如果日后发现原配偶没有死亡的,遗产要返还。
三、 与失踪的配偶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 因配偶下落不明而提起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下落不明不足两年”、“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在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但是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