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出示订票信息后,火车站依然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昨天,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但有新闻显示同样的案例在长沙却判为乘客胜诉,事实相同审判相异,弄丢车票真就只能二次掏钱吗?
高铁补票不合理 旅客一直在败诉 此次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宣布审判结果后,不少媒体将其与2014年10月长沙的案例对比。南京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罗某手机上购票信息不是有效客票,可是在此前长沙相同的案例中,手机短信却被认定为足以证明购票事实,法院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0元。这个案例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旅客诉高铁补票不合理案胜诉”。
但检索该案件的法律文书会发现,这样符合人民大众心理期待的结果仅仅是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并且由旅客支付一审二审的全额费用。
胜诉难 难在一份陈旧的《规程》 法院给出一审胜诉的理由是,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在诉讼中,旅客何奎向法庭提供了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何奎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运输合同的相应票款,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其要求返还在出站时所支付的补票款164.5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时法院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出一审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错误。意思就是说,你说的事实都对,但这些事实放在另外一部规定里就是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是此次案例败诉关键原因。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节第四十三条写明: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因为这份《规程》,假如你丢票了必须补票否则无法乘车,只有在找到原票后才能办理退款。这还不算什么,假如你乘坐由北京至西安的列车,中途由石家庄站上车后丢失车票,在无法证明是中途上车的情况下,你需要补全由北京到西安的全价车票。
时代已变化,《规程》却跟不上脚步。根据12306网站的公开信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被列为“法律规章”中,其法律效力应属于部门规章。这部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部门规章,曾在2010年有过一次修改。不过,在全面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后,这部规章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不是所有的丢失 都需要全额补票 上述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旅客都是在上车以后发现车票丢失。但在另外两种情况下,丢失车票不用掏两份钱。
第一是找到原票。旅客如果在补票后找到了原票,可以办理退票手续。第二种情况是,假如丢票乘客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了挂失补票手续,到站后可以办理退票。
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但什么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就可以办理退票,上车后发现丢失就不可以?铁路工作人员曾解释,在办理补票手续时,要经历挂失、购新票乘车、开具退票凭证、退新票四个步骤,缺一不可。挂失时,要提供购买该票的有效身份证,并向工作人员提供车次、日期和在哪个地方购买的车票这些信息。
拿车票上车以后,旅客找到列车长,列车长确认席位不是冒用后,会手写一张退票单据,到站后和该站负责人签字确认。旅客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身份证、退票单据和新车票,自行到退票窗口办理退票就可以了。
这种对待丢票的差异的核心在于,铁路部门能否确认丢失的车票是否被冒用。如果已经挂失,铁路部门能够确定丢失的车票无法被其他人使用,自然不会多收一次车票;但上车后发现丢失则很难证明车票的使用情况,于是便要求乘客补票,这也是在诉讼中乘客很难胜诉的原因。丢失的车票究竟有没有办理改签、退票、或被他人冒用乘客很难证明,但在实名制下,铁路部门为何不能查明?
胜诉难 还难在一种落后的技术 理论上讲,车票实名制后不应存在被冒用的情况,即使出现退票、改签等操作,也应该可以经由身份证号查出操作流程,但现实并不是这样。
铁路局称,虽然能查到购票记录,但下车后发现车票丢失,依据铁路部门的现有技术,无法判定车票是否被他本人或者别人使用过。这是因为目前铁路检票方式既有自动检票机,也有人工检票,而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又相互独立。如果要改造信息网,要花巨额资金,最终转化为票价,由旅客负担。
这也是此次案件败诉的一大理由,但不论是陈旧的《规程》、落后的技术还是管理的疏漏,都是铁路部门自己的事。因为这些原因让乘客白白买票,承担双份票价,并在诉讼中担负责任看似合法,真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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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泓峥萧瑟在2015-12-24 13:1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