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甲与张乙本系堂兄弟。张甲离异,无子女。2014年,张甲因疾病导致半身不遂,当年五月,张甲被亲属送至当地养老院生活。2014年9月,张甲与张乙签订了附条件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张甲的衣食住行及丧事等全部费用由张乙负担,不用张甲的兄弟姐妹承担。张甲名下的北正房四间归张乙所有;张甲的口粮田、自留地由张乙经营管理,如占地,开发补偿款归张乙所有。张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张甲有权解除赡养协议。如解除协议,张甲应给付张乙在赡养期间支付的合理费用。张甲与张乙签订上述协议后,张甲仍在养老院居住。后张甲被其哥哥接回家中照顾。张甲认为在赡养协议签订后,张乙并没有履行赡养协议上约定的义务,遂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甲与张乙签订的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实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张甲与张乙签订协议后,张乙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张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