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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缺失或将成证券法修订败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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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q19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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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03-18
— 本帖被 下山虎的兄弟 执行加亮操作(2015-03-19) —
  在日前召开的“两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谈及了证券法修订情况。尹中卿表示,与前四次修订相比,此次证券法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按今年立法工作计划,4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进展顺利,经过二审、三审后,今年内可以出台。这也意味着,与之密切关联的新股发行注册制亦可能在年内实施。
  当然,证券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像违规成本低的弊端能否根除,投资者保护如何深化等,显然是市场最为关注的。根据介绍,此次证券法修订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三是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是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五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虽然修订草案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对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的保护,但此前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仍然不见踪影,仅仅只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这不仅让市场有点失望,而且,即使是进行了完善,但像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实际上还是存在缺陷的。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上,即使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罕见有股东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而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实施,但在投资者维权中并没有产生显著的作用。即使是投资者能够维权,一般都是由律师牵头发起诉讼,至于能否成功,则是另外一回事。
  除了像
万福生科由保荐机构向投资者进行补偿,海联讯由其四位主要股东出资补偿投资者外,在目前众多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的占据多数,这也与监管部门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密切相关。事实上,市场上投资者维权的案例,也仅仅出现于此。其它的像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即使是投资者利益因之受损,也常常遭遇欲诉无门的尴尬。相反,如果操纵股价或内幕交易被查获,国库反而能创收,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显然,仅仅只有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维权要求,也无法满足市场超常规发展的需要。而且,即使是监管部门常常高喊“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制度建设作保障,没有集团诉讼制度这一维权利器,即使是此次证券法修订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维权难的问题仍然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实,对于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市场是抱有很大的期望的。毕竟自上一次修订以来,时间上已过去了近十年,中国资本市场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证券法早已过时,也急切需要一部“新”的证券法来为中国资本市场保驾护航,但这一次证券法的修订,如果到时真的集团诉讼制度缺失,那无疑是一大败笔。
  对于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我们不仅要再次呼吁集团诉讼制度,也希望草案中能够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在当前的A股市场中,违规事件频频发生已成一大“风景”。而且,由于违规成本低,又导致更多违规行为的发生,继而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像绿大地这样性质恶劣的欺诈发行上市行为,像
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的严重违规行为,现行证券法竟然无法对其进行严惩,实乃全球资本市场的一大笑话,但愿类似的“笑话”在证券法修订后不再重现。
  集团诉讼制度或许将再一次与市场擦肩而过,A股市场的投资者什么时候才能拥有这一维权“法宝”呢?我们或许只有耐心等待。
1条评分金币+12
下山虎的兄弟 金币 +12 颇有见地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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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byys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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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5-03-18
犯罪就是犯罪,炒股就是炒股,亏损了就诉讼,亏不起,呵呵,非常感谢分享。
1条评分金币+10
下山虎的兄弟 金币 +10 颇有见地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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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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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5-03-19
证券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应该完全区分开来,但也不能让违法成本太低了.我认为这篇帖子也说明了广大中小散户们一个非常担心的普遍问题.
1条评分金币+15
下山虎的兄弟 金币 +15 颇有见地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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