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监管部门将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问题,根据此前国九条的要求,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落实相关要求,研究证券期货牌照的制度安排,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目前还未明确时间表。
证监会回应QFII和RQFII征税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QFII和RQFII征税问题实际上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畴,但此前相关要求2014年11月起,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现行税法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境内税收。
证监会:本月20日挂牌交易十年期国债期货
证监会批准中金所开展十年期国债期货交易并挂牌合约,3月20日正式挂牌交易。
证监会:做好十年期国债期货准备工作
证监会要求中金所应当高度负责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准备好十年期国债期货交易,切实履行好交割、结算等职责,做好投资者培训工作。
证监会:正审批上证50中证500期指申请
针对媒体报道的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获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月6日表示,中金所已向证监会上报了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的请示,目前证监会正在审批,下一步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证监会:行政和解金不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资本市场行政和解金的办法,可以用于补偿同一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投保基金公司来履行和解金的管理职责,和解金与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资者可以接受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支持投资者就同一案件获得重复救济。
和解金管理办法包括23条,第一,和解金的管理使用,使用专户管理的原则;第二,对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该办法在1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了公开反馈意见4份,证监会主要根据意见做了两方面修改,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的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和解金的公平性,不再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做出区别。
证监会:行政和解金与民事诉讼相互独立
行政和解金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资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就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违法诉讼,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不支持投资者同时获得补偿。
证监会:修订公开发债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
证监会近期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为了做好与办法的衔接,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债券说明文件两个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扩大所有公司制法人,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修改了保荐人制度,增加了商业保险征信机制;增加了对发行人业务,会计信息等的披露。
公开发行债券说明文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保荐机构改为主承销商;针对公司债权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取消了发行公告,承销协议要求等等。
证监会:加强对“PE+上市公司”模式监管力度
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日表示,证监会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由市场自主决定,让企业在转型中发挥作用,同时,为了防范“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可能导致的内幕交易等问题,证监会还将加强监管力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该投资模式的监管要求,严厉打击内部交易,对违反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证监会:截至3月5日沪港通担保卖空交易量为零
3月2号开始,海外投资者可通过沪股通担保卖空部分A股,通过沪港通沽空A股的属性与融券内容相通,监管机构已经对担保卖空做出了规定,近期香港联交所下发相关规则规定:标的股票的范围,应当属于上交所融券业务的标的范围;担保卖空的申报和期限,申报价格不能低于最新成交价,投资者应当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沽空,借贷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等。
张晓军表示,截至昨日,沪股通担保交易卖空交易量为零。证监会将密切关注沪股通担保卖空情况,确保沪港通的平稳运行。
证监会:将召开桂敏杰 宋丽萍的媒体见面会
从明天起证监会将召开两会期间证监系统代表委员的媒体见面会,7日3点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桂敏杰见面会,8日上午10点30分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宋丽萍的见面会。
证监会:就深港通开发布会的报道不实
对于媒体报道的关于深港通开发布会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日表示,这些报道一是未向证监会求证,二是未如实报道。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证监会始终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查机制,也根据改进执法工作,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都有明确要求。
证监会: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3月29日起执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月6日表示: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3月29日起执行。
证监会2月27日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
在使用范围与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案件存在“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其中一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至于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办法明确,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和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几个环节。证监会内部由行政和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和解,与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存在“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和解申请后,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前,经调查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条件的”等五项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应当终止行政和解程序。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