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楼主叙述属实,则属于“(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情形,如果你们现在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楼主应该向法院提交双方虽然已经登记,但事实上并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
所以如果你们在真正共同夫妻生活之前就离婚,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如果没有能够离婚,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此外彩礼返还也需要注意遵循一般民事财物纠纷的诉讼实效问题,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