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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这样的行为是犯罪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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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sdzx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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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11-11-25
难以认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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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正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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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11-11-26
可以按身体伤害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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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我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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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1-11-27
引用第19楼23ye于2011-11-25 00:01发表的  :
这种事说出来羞死人。还是不要说吧

这样的说法绝对不妥,多少性犯罪的受害者(一般是女性)就是因为所谓的害羞,不愿报案。让罪犯逍遥法外。更有旁观者不是去指责罪犯,反而对受害者指指点点。这种落后愚昧的思想应该破除掉。至于这个帖子中的男性受侵犯的事例,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无法以强奸罪定罪。但是我相信这样的讨论总有一天会推动法律条文的改变的,哪怕我们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哪怕到那一天我们已不在世(希望不会这么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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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reoreo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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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1-11-27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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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小三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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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1-12-02
反正不能是强奸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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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ge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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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1-12-02
貌似立案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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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贱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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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1-12-03
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件来解释吧!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男子深夜“强奸”男同事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不同受害人   
  如果强奸女同事  
  至少判3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延伸采访
  女性杀强奸犯 杀了白杀  
  芦主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即“被害人杀了强奸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过了,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过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宣判意义
  “强奸”男性 首次被追究刑责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芦主任表示,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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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贱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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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1-12-03
在看一篇报道,转自 平湖社区
昨日,本报以《法院首次对男男性侵害追刑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记者昨日从城口县法院获知类似案例,该县一位3岁男童被40岁男子强暴,该男子由此获刑3年。

    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我市有法学专家和市人大代表为此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只需将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就解决问题了。

    城口县法院介绍,张某是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今年40岁,曾因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他第二次犯事也是“老毛病”,不过这次受害对象是个当时仅3岁的男童。

    据介绍,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借着酒劲,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骗小明睡在沙发上,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小明回家后,给家长说“屁股痛”,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次日,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明受轻微伤。

    去年12月下旬,城口县法院认定,张某强暴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致其受伤,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张某因有前科,法院最后对其判刑3年。

    城口县法院透露,以前曾判过猥亵妇女、女童案件,但猥亵男性儿童的案件还是首例。记者从我市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针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件,目前还没办理过。

    发生在城口县的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这起男性间性侵犯案,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

    女性强暴男性能否定罪?

    现象:随着医学不断发展,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致幻药物等容易买到。个别女性为了达到某种欲望或控制男性,利用这些药物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女性定罪?

    韦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男性强暴男性怎么定罪?

    现象:目前,男性同性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而客观存在。如果个别男性有特殊嗜好,在男性之间发生强暴案也完全可能,比如发生在北京的这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定罪?

    韦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肯定无法追究强奸罪。与女性强暴男性一样,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受害男性达到轻伤以上,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男童遭遇强暴怎么定罪?

    现象:前述两个问题主要针对成年男性受害者,如果出现城口县这起男童被强暴案,法律又该如何定罪?

    韦锋:刑法规定了猥亵妇女、儿童罪,如果是14岁以下男童被强暴,可以认定猥亵儿童罪;超过14周岁就无法认定该罪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可定为故意伤害罪。

    “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与时俱进

    韦锋称,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这是因为,把强奸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质上背离了立法宗旨,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

    从打击后果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强奸罪起刑标准为3至10年。同样的强暴行为,受害者性别不同的话,结果是不一样的,“男女平等”在这里就不存在了。

    韦锋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强奸罪相关规定

    段茂兵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当时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段茂兵表示,由于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将在今年我市“两会”期间,建议市人大报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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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枇杷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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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1-12-06
这是法律漏洞,不算犯罪,除非被强奸的男人还是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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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0103z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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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1-12-12
目前在我们国家不构成犯罪,已经有先例了。
如果在强暴过程中对你的身体某部位造成了创伤,你应该立即到医院就诊,开具证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可能有点效果。
当然,你跟你的律师还可以提请全国人大释法或者修订新法,但于你个人是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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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xbf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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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2-02-14
可以告他人身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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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xiaodong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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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2-02-17
好贴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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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4135 金币 -10 同一句话多处回复 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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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t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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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2-02-19
怎么还不立法,建议全国人大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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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jdwjja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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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2-03-09
这个理论上不属于QJ,QJ在刑法上只是男对女的定性,如果是女对男用强不属于,男对男也不属于,我觉着可以比对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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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ge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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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2-03-15
这个我国目前好像没有 男人被强奸的法律 主要指的是女人  貌似立案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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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2-03-19
国内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情况看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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