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声依旧 |
2009-12-07 2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一般追合同终止补偿是二年为限的,你应获得从2008年2月1日开始的合同终止补偿金,即从2008年2月1日--2009年12月11日共21个月的补偿金,如你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的话就加多一个月的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共应得22个月的补偿金啊,但因金额不少估计公司方面一般都不会支付给你的,建议你到你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尽快啊,因为追索时间只有二年的.不知你公司有没有帮你买社会保险的,如没有的话就一起投诉,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全民参保的,企业没帮你买就肯定输硬的,祝你好运~~
有时间可去看多点关于劳动法的问答 http://www.fl168.com/Askk/5/4a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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