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1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7:58发表的 : 关于安乐死俺摘抄一段,你就会明白了: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这里我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安乐死是一种人道做法,或者说是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涉及那种问题,具体操作起来有什么难度,违反法律帮助人安乐死判何罪不在讨论范围。如果您一定要想给我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我只能无比遗憾地告诉您,大一时,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一位法学教授已讲得很清楚了,为此,她还组织我们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在下虽不才,但自认为多少还是知道一点的,我想就没必要劳驾您再引经据典搬出这一大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