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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林天羽 2009-04-10 18:30


案例: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国有电力公司财务会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其朋友黄某揽储,私自决定以某电力公司的名字,先后将其公司帐上的30万元打入黄某所在的储蓄所,帮黄某完成揽储业务。李某将存款所得利息占为己有。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黄某多喝了几杯,不小心将此事告诉了刘某。因刘某与李某有矛盾,刘某向检察机关举报了此事。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电力公司财务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单位资金30万元帮助金融机构揽储,将利息侵吞,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利息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追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电力公司财务会计,擅自用单位资金帮助金融机构揽存储蓄存款,将所得利息侵吞,将其占为己有,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据此概念,笔者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李某的行为。   

  1、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本案中的李某是某国有电力公司财务会计,其代表国有企业履行管理单位财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2、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型。李某私自将单位的资金挪用,并将本应归单位所有的利息侵吞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3、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规定予以挪用,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知道挪用公款的性质及后果,但他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明知故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4、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款归个人使用;(3)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为还。   

  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因此没有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只是由个别领导甚至是其中的少数领导违反决策程序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个人决定”。李某未经其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30万元打入黄某所在的储蓄所,将所得利息占为己有,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营利活动,是指利用被挪用的公款进行合法的谋利性活动。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所以,李某将单位资金存入储蓄所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综上,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所得利息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贾宝玉 2009-04-11 14:48
挪用公款就是侵吞国家的钱财,是应该严惩国家蛀虫的。呵呵

做我自己 2009-04-26 15:46
利息是属于企业的,贪污了就是构成贪污罪

hero3185 2009-05-18 15:14
我认为这个分析较为准确,符合挪用公款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要件,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但如果将挪用时间附上就更清楚了!

娃哈哈123 2009-06-20 14:03
分析的很精辟啊,有问题吗?

zhdf 2009-08-18 17:20
案例中没有说明存款的日期。两高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期限,构成贪污罪。

娃娃爱天下 2009-09-16 23:09
引用第5楼zhdf于2009-08-18 17:20发表的  :
案例中没有说明存款的日期。两高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期限,构成贪污罪。

有个前提,联系到本案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开户,超过三个月,就是贪污罪。
本案是以单位的名义开户,只能为挪用解释。
至于私人目的和挪用费用,法律仅规定追缴,并没追加解释。

dabib 2009-10-29 19:05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我比较同意6楼的观点。本案是以单位的名义开户,只能为挪用解释。但是公款产生的利息,“李某将存款所得利息占为己有”,是侵吞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是贪污行为。
  请各位老师指正。

yangzong 2009-10-31 14:13
其实这都是很正常的,所以当领导好呀

yangzong 2009-10-31 14:14
领导还可以拿我们的奖金天天去饭店,说是工作需要

yangzong 2009-10-31 14:17
这不是挪用,是叫侵占,不知道对不对

yangzong 2009-10-31 14:19
有很多东西,社会主义要向资本主义学习呀

dzjyun 2009-11-08 06:11
我觉得算挪用公款罪比较合适

longway 2009-11-08 10:07
从事实上讲,是挪用。
但是检察院会以贪污公诉。
很可能也会以贪污判决。

yl0700 2009-12-16 22:16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ieve 2010-01-03 15:15
引用第7楼dabib于2009-10-29 19:05发表的  :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我比较同意6楼的观点。本案是以单位的名义开户,只能为挪用解释。但是公款产生的利息,“李某将存款所得利息占为己有”,是侵吞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是贪污行为。
  请各位老师指正。

按照7楼朋友的分析,本案应该以挪用公款、贪污罪量刑、两罪并罚。
不知对否,请老师指正,谢谢~

zhaiben 2010-09-11 01:2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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