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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9 11:03 |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安全责任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的事,该条例对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安全责任都作了相关的规定。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社会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该条例排除了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保险的职责。 但是为了业主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造成伤害,物管在其管理区域内应增加保安人员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物业公司对业主因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并无法定赔偿义务。 建议LZ自身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购买必要的人身或财产保险,而不能依赖于物业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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