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丈夫所在公司为如期完成大额订单,要求全体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且连续工作10天。此时,公司虽然知道我丈夫患有某种疾病,不宜过度劳累,仍然拒绝我丈夫不愿加班的请求。 据了解,公司这样做是担心其他员工“学习”我丈夫都不加班,也侥幸地认为这几天加班未必会出现不良后果。因未获得准许。我丈夫只得被迫加班。 后来,不幸的事情真的发生了:我丈夫在连续加班3天后,因疲劳过度和自身病灶而死在工作岗位上。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以我丈夫死于自身疾病,不承认其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温晓芬 温晓芬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连续10天,每天加班4小时,明显与之违反。 另一方面,你丈夫构成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基于公司的要求而加班,由于疲劳过度诱发疾病死于工作岗位,明显当属其列。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对其未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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