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岁末年初时,如何讨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又成了一部分劳动者必须面对的问题。结合曾经发生的故事,以下5个案例提醒劳动者:别因方式不当导致讨薪未果,还招来如下五宗罪过。 【案例1】 抓老板,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资一年之久,且老板对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随意推托,要么虽然答应但不兑现,李先生一怒之下,决定“把老板抓起来,逼他结清欠薪。”2019年2月3日,李先生叫来三个哥们蹲守在老板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送至自己的老家。此后,李先生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可由于关了老板3天,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点评】 李先生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虽然老板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仍享有人身自由权。虽然李先生只是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因手段非法且触犯刑律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2】 强入住,当心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携款与“小三”逃跑,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一气之下,他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想以此逼迫老板家人代为清偿欠薪。 期间,老板家人多次拒绝李先生的要求并要求他搬出去,但李先生不达目的不罢休,不给钱坚决不走。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4天后他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也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点评】 李先生已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之对应,李先生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工资属实,潜逃也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他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另一方面,其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对方多次要求拒绝搬出,时间长达14天之久。 【案例3】 毁机器,惹来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为老板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先生一气之下决定“给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2019年3月11日,徐先生乘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他的这个行为不仅造成15万余元直接损失,还使单位因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损失。更令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换来了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单位的全部损失。 【点评】 徐先生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徐先生出于报复,破坏单位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且造成巨大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4】 偷财物,当心构成盗窃罪 经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先生经好友“提示”,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争议”。于是,2019年4月2日,他利用风高夜黑、夜深人静、老板出差在外的机会悄悄撬开老板家门,并“拿走”老板家2万余元现金、搬走其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可是,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自我救助”行为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点评】 胡某的确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先生之举与之吻合:虽然老板拖欠工资,但其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其行为和目的具有非法性;其已采取不被老板发觉、知道的方法,撬门入室行窃。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其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 【案例5】 跳楼秀,当心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后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先生等7人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于是,他们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商店无法营业、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可是,他们没有料到自己却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 童先生等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童先生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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