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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12-13 10:56

编辑同志:
2016年7月9日,我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双方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内容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我2年内不得在科技公司所在市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给我经济补偿;我若违约,须一次性赔偿给公司5万元。
最近,因公司拖欠我3个月工资,我想辞职另谋职业。请问,我辞职是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由于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我辞职,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读者:郭静
郭静读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能因为单位存在过错而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
首先,你可以依法辞职并主张相应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你可以向科技公司递交辞职书,并写明是因为公司拖欠你工资导致你离职的,然后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你们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你从事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无疑负有保密义务,因此科技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区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
综上,尽管是因为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离职,只要科技公司在你离职后依约定按月支付给你经济补偿,你就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在本地区谋取相同的工作,否则就构成违约,要向科技公司支付当初约定的违约金。而且,在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并不能免除。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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