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应当在一个月内到职。然而,我很快发现公司因为拖欠他人工资而引发诉讼后,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指定的义务,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出于对公司信用的担心,我当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基于这种情形的解除权。 请问:我究竟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朱晓芸 朱晓芸读者: 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并没有包括用人单位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并不等于劳动者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与之对应,不安抗辩权是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正因为公司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尤其是起因是由于公司欠薪,而薪金的支付与你的利益直接相关甚至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关键所在,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所以,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颜梅生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