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因为患有某种难言之隐疾病,医院建议我住院治疗半个月。当我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要求我出具医疗证明。我因要面子没有提供,公司则据此拒绝准假。 近日,我出院返回公司上班,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公司的理由是我旷工15天,而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如果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在按法律规定,我享有医疗期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玲玲 王玲玲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强行离岗构成旷工。 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经分别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而你只是住院治疗15天,并没有超出最低的三个月,似乎公司的做法欠妥,其实不然,因为赋予患病员工请假治疗的权利,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进行甄别、作出准假与否、给予多少假期等权利。 相反,由于对职工疾病请假进行审核,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内容,不仅员工应当提供就医证明,用人单位也有权审查。正因为医院开具的就医证明,是对你实际病情的诊断并作出的专业性建议,也是公司进行病假审核的依据,因此在并非情况紧急、来不及提交就医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公司的确有权要求你即时提供,而不论是否属于难言之隐。而你为了面子拒不提供,致使公司无法核实你的请假理由是否成立,公司自然有权拒绝准假。 由此来看,你未经批准而离岗,无疑在旷工之列。当然,公司对涉及你难言之隐的疾病,由于属于个人隐私,具有保密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行使解聘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等程序,加之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内容,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廖春梅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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