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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12-06 11:38

马某、王某夫妻二人育5个子女。他俩去世后,马某名下的宅基地院落被拆迁,3个儿子得到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补偿款。此举,引起2个女儿不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及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遗嘱由小女儿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小女儿与赵某、刘某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平均继承。”
作为被告,马某的小儿子向法院提交两份代书遗嘱。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其父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住宅给小儿子。……马某: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针对该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大兴区旧宫镇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小儿子一人继承。这处房产如果拆迁,所有拆迁事宜由小儿子办理。这处房产所有的拆迁补偿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与此同时,马某的小儿子提交的一份录像光盘,记录了订立遗嘱的全过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大兴区法院黄村法庭李玮唯法官说,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代书遗嘱较为常见,特别是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该遗嘱无效。
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并非由见证人打印,而是由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小女儿代为打印,且并非在现场由马某口述遗嘱内容后打印,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反观被告所提交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由一人代书,由两至三名见证人见证,由立遗嘱人王某、马某签字或者捺印确认。结合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这两份遗嘱是王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报记者 赵新政(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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