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方便快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已相当普遍。与之对应,因微信转账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由此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案例可以给人们一些启示。 【案例1】 转账截图,没有佐证难胜诉 胡女士和林先生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1日,胡女士按林先生的电话要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汇出借款20000元。由于林先生到期未还甚至一口否认借款的事实,胡女士基于没有借条,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屏为凭提起诉讼。 鉴于胡女士无法提供原始页面,截屏显示的收款人是网名,该网名与林先生目前的网名不同,无法确认是否为林先生,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主张债权的胡女士具有举证责任,鉴于其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虽然能当作证据使用,但属于孤证,无法达到证明的效果,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针对类似情况,不妨通过微信、短信给对方发送信息,如:“×××(对方姓名),我是×××,我在×年×月×日借给你×元现金,请你尽快归还。”让对方回复,或者进行电话录音等,使原来的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2】 转账错误,不当得利可返还 2018年9月7日,肖女士用微信转账向好友刘某支付5万元款项时,因操作失误,而错转给了李某。李某面对肖女士的多次返还要求,以其并没有向肖女士索要,是肖女士主动给他的,他也愿意接受且以实际收取为由,一再拒绝。 对此,肖女士难道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吗?法院的判决说明:李某之举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全额归还肖女士。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也就是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完全吻合:李某没有取得款项的合同依据,肖女士也无向李某付款的法定义务;李某已经受益,而肖女士已经受损;肖女士的受损与李某受益之间具有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案例3】 转账属实,并非一定是借款 邱小姐与董先生是一对恋人。2018年1月1日,在双方父母、亲友的催促、见证下,彼此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董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了邱小姐10万元礼金。不久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 2018年11月,由于邱小姐觉得彼此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董先生虽然同意,但要求邱小姐归还10万元现金,理由是彼此不能走到一起,该款当属借款。 该款真的只能按借款处理吗? 【点评】 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期间,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而借款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给对方,对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等额货币的协议。本案款项明显属于前者。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来看,董先生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额返还,如果不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绝返还。 颜梅生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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