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法律规定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体检,不仅仅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本身也是好事。然而,少数企业对此认识不到位,既不安排职工检查身体,也不给缴纳工伤保险,以为这样自己就占了便宜。其实不然,以下2个案例反映的事实表明: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安排体检,不仅职工吃不了亏,用人单位还将为此缴纳一笔昂贵的“学费”。 【案例1】 未为员工安排岗前体检,用人单位成了替罪羊 王某曾在多家小煤窑从事过打钻工作,后因小煤窑纷纷关闭,王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7月入职某石料公司,还从事风钻岗位。同年12月,王某感觉胸闷等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尘肺。 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 可是,由于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在获得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后,要求石料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石料公司拒绝赔偿后,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石料公司辩称王某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长,不可能患上尘肺病,可能在小煤窑做工时就患上了尘肺病,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后,因石料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王某在入职前就已患上尘肺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作业环境状况、职工防护等符合标准要求,故仲裁机构裁决由石料公司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点评】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事涉职业病的鉴定和工伤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石料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王某做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又未举证证明公司工作环境状况等符合标准,加之小煤窑均已关闭,其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王某在小煤窑做工期间已患尘肺病,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即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石料公司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石料公司因没有为王某上工伤保险,应当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和其他工伤待遇费用。 【案例2】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老东家赔付16万 顾某自2010年4月起在某石英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间接触矽尘,但石英厂并未为其上工伤保险。2018年4月,顾某因身体不适而申请离职,当时公司也未安排顾某做离职体检。 顾某离职在家待了4个月后,因气喘、胸痛去医院查出矽肺病,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I期。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诊断,顾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列明用人单位为石英厂。 随后,顾某申请工伤认定。石英厂则向人社局提出,因顾某早就离职,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不应当受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石英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顾某属职业病构成六级伤残。 此后,石英厂又以顾某的职业病不一定是在本厂做工期间所患为由,拒绝向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机构裁决石英厂支付其工伤待遇20万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石英厂按照六级伤残标准支付顾某工伤待遇16万元。 【点评】 首先,人社局受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规定。尽管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离职后所查出的职业病毕竟是在原用人单位形成的,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和受理。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保部门应当受理。 其次,石英厂在顾某离职时未安排其体检,无法证明顾某的职业病不是在本厂做工期间所患。而且,矽肺病是慢性进展性疾病,往往在职工离职或者退休后才出现明显症状,才能确诊。顾某在离职后不久就被诊断为矽肺I期,这显然与他在石英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接触矽尘有因果关系。因此,石英厂对顾某形成职业病有直接责任。 最后,石英厂未为顾某上工伤保险,应当自行承担顾某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方面的费用。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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