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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10-30 21:25

编辑同志:
5个月前,我在假日驾车外出游玩时,由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伤残并根据医嘱治疗、休息至今。日前,公司派员书面通知,说因我一直无法上班,只能在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我尚有三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将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上班的我解聘?
读者:蔡晓霞
蔡晓霞读者:
公司可以行使解聘权,但你可以向其索要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你已经享受超过规定限额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年,自然也就只能享有三个月医疗期,而你实际上已经享受5个月。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正因为你的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休息,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所以,公司在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书面通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再者,公司还应当向你给予补偿或补助。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也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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