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严玉琴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在一家化工用品公司工作,由于工作中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就为她及在这些岗位上班的同事购买、发放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 今年9月底,严玉琴与公司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她也随之离开公司。但是,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她发现少给了一部分钱。经查,原来是公司从中抵扣了这2年她所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公司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在员工离职时结算,由员工承担。”严玉琴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正确?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扣除职工劳保费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严玉琴有权要求公司退还这部分不该扣除的费用。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对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不仅具有为相关岗位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义务,而且所需费用必须从其“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得要求职工个人负担。 本案中,严玉琴所在化工用品公司将所花掉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从其经济补偿金中扣除,明显属于转嫁公司自身责任。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在员工离职时结算,由员工承担”,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无效规定。因此,严玉琴有权要求公司退还所扣掉的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化工用品公司拒不退还相应款项,严玉琴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如数退还。 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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