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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10-22 21:12

因工作压力大身心疲惫达到了极限,或者长期缺乏工作幸福感,近些年选择裸辞的员工,尤其是白领正在增多。裸辞,一般是指员工还没找好下家,便不考虑后路,毅然决然地辞职离开单位。从表面看,此举颇有“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般的勇气与魄力。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有关问题处理不好,这些员工在为此失去权利的同时,还可能招来赔偿责任。以下3个案例,说明了其中的缘由。
【案例1】 “裸辞”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应聘时,周紫鹃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在一家公司获得自己心仪的岗位。入职不久,周紫鹃发现自己担负的工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客户无理刁难,只能忍气吞声、笑脸相陪;老板死盯业绩,只能没日没夜、废寝忘食;同事争权夺利,彼此争权夺利、虎视眈眈……
为解脱自己,周紫鹃于2019年3月28日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可是,当她念着徐志摩的《再别康桥》中的“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却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此时,她在公司已经整整工作了三年。
【点评】
周紫鹃的确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之对应,周紫鹃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似乎应当向其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另有规定,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符合七种情形,而七种情形之一便是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向用人单位主动辞职者除外。
【案例2】
“裸辞”无法享受失业保险
由于业务能力强,深得老板信任,仅过了三个月,郭芬琳便升至部门副经理职位。可是,郭芬琳不是当“官”的料,她虽然付出了很大心血与努力,但团队的业绩却越来越差。慢慢地,公司老总对她的态度,也从当初的鼓励、安慰,渐渐变成呵斥、厌恶。
“觉得工作很累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干脆裸辞?”丈夫面对日益憔悴的郭芬琳提出了这个建议。是呀,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呢?经提醒,郭芬琳为之一振。2019年5月15日上班后,她毫不留恋地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不料,此后数月她也未能找到工作。当她前往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也遭到拒绝。
【点评】
郭芬琳的确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则将“非因本人意愿”明确为:(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是指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郭芬琳的情形,不在其列。 【案例3】
“裸辞”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高凤婷与同事一起从事流水作业,各个岗位间一环扣着一环,人员安置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缺一不可。由于车间主任对工作非常挑剔,办事相对毛糙的高凤婷不时会受到批评和指责,高凤婷对此非常不服气。
2019年6月4日,高凤婷再次挨批后感觉忍无可忍,高喊一声“老娘不伺候了!”便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裸辞。可是,这种酣畅淋漓的感觉还没有完全退去,公司便找上门来:由于高凤婷的突然离岗,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员替代被迫停工四日,要求高凤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高凤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高凤婷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突然辞职并当即走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正因为高凤婷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导致公司因工作无法衔接而造成损失,自然必须作出赔偿。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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