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孙权的悲哀:辉煌成就被诸葛亮夺走,吹了一次牛皮还遭了报应[10P] --]

武当休闲山庄 -> 四大名著 -> 孙权的悲哀:辉煌成就被诸葛亮夺走,吹了一次牛皮还遭了报应[10P]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wcg112233 2019-10-10 11:28
建安十七年(公元212年),曹操在平定了关中大部分地区之后,在十月间做了一个重大决定:准备亲率重兵,对刚刚迁都建业的孙权进行征伐。
据《三国志•甘宁传》注引《江表传》中记载,此次征战,曹操号称亲率水陆大军四十万南下,孙权亲率七万重兵迎敌。这是魏、吴两军自赤壁之战后,在濡须进行的又一重大战役。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战事当中,魏军陆地占优,东吴则在水上称霸,双方你来我往互有胜负、不分伯仲。在进行了长期的对峙和厮杀之后,曹操率先退出了战场,结束了这场战事。
在这场未分胜负的战斗中,江东十二虎臣中的董袭率领的船队遭遇了严重的风暴,最终葬身于濡须口,这对于孙权来说是此战中最大的损失。不过在这长达一个多月的战斗中,仍有两大亮点非常引人注目。
第一个亮点是孙权在此战中的出色表现。据《三国志•吴主传》及其注引《吴历》中记载,建安十八年(公元213年)正月,魏、吴两军在濡须接触。曹操分派水军先锋乘坐油船,趁夜间偷袭洲上抢占有利地形,孙权指挥部队对这一支魏军进行了围剿,取得了战斗初期的胜利,“得三千余人,其没溺者亦数千人”。
曹操初战失利之后畏惧东吴水军的犀利,自此紧闭营寨大门,任由孙权如何叫嚣挑战就是坚守不出。孙权在阵外挑战数次不见效果,自己也觉得没有什么意思了,所以就壮着胆子乘坐轻型战船,屹立于船头驶进了魏军的防线之内,以加重挑衅的味道。
魏军诸将对孙权的挑衅行为义愤填膺,纷纷请命要率部攻击孙权的战船。曹操却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孙权想要近身观察魏军的虚实,命令全军不得擅自进攻。孙权就这样大摇大摆地对魏军巡视了一番就安然返回了。至此,曹操鉴于孙权的勇猛以及东吴水军的犀利,就有了那句流传后世的佳话:“生子当如孙仲谋。”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许多人都认为这是曹操见到孙权之后的感叹,觉得自己要是有一个像孙权这样的儿子就知足了。其实这是一个最大的误解,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曹操对孙权“年轻有为”的一种赞美之词,并没有其它什么深意。
孙权在此次战役中还有一个典故,在其注引《魏略》当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孙权乘坐大型战船进入魏军营中,曹操非常震惊,于是命令弓箭手向孙权发起进攻。魏军的箭支射满了孙权战船的一侧并引起了偏斜,孙权又命战船翻转船身继续受箭,等船身平稳了之后才离开。这就是《三国演义》中,被引用到诸葛亮身上的著名桥段“草船借箭”的原型。
此次濡须之战中的第二个亮点,就是甘宁在此战的突出表现。据《三国志•甘宁传》及其注引《江表传》中记载,曹操大军征伐濡须的时候,甘宁被孙权任命为前部先锋,率领三千兵士抵御魏军。在这次战役中,孙权为了验证甘宁的勇猛,同时也为了给曹操一个下马威,于是就命令甘宁趁夜色偷袭曹操的前军营帐。
甘宁领命之后,在帐下精心挑选了一百多名死士随同出战。临行之前,孙权特地赐予米酒为众人壮行。甘宁率领着死士们趁着夜色拔除了敌营前面的障碍,进入营中斩杀了数十名正在酣睡的士兵。曹军猝不及防,一时间被这场偷袭打乱了阵脚,纷纷举起火把照亮军营进行反击,不过这个时候甘宁已经得手返回了。孙权对这次偷袭非常得意,对众人说:“这下可把那个曹老头给惊吓得不轻,他有名将张辽,我有兴霸足能与他抗衡了。”
通过这一段记载我们能够看出:甘宁在东吴诸将当中确实是勇猛异常,在濡须之战中的表现也可以说是一个亮点。不过孙权把他跟张辽相提并论,这明显是吹了一场大牛皮。因为这在几年之后的合肥之战中,马上就得到了印证:张辽在逍遥津北偷袭孙权的时候,带领八百死士杀得几进几出,东吴七位大将才算是勉强保住了孙权,所以说甘宁跟张辽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快乐无天 2019-10-10 11:47
孙权守江东进退有据,将士用命,不似刘综懦弱无能俯首而降,故此赞赏。

三清小道 2019-10-10 11:49
老曹说生子当如孙仲谋,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说,是不是还有一点倚老压小的意思

假正经也 2019-10-10 22:36
孙权乃一个守成令主,非开拓之君。

至尊狼王 2019-10-11 00:11
这个不是什么悲哀,只不过是小说这样写罢了

icewizard 2019-10-11 13:09
三国故事百看不厌。

7842949 2020-04-10 13:2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查看完整版本: [-- 孙权的悲哀:辉煌成就被诸葛亮夺走,吹了一次牛皮还遭了报应[10P]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