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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8-14 09:46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浦东大队)接到12345市民举报,反映B职业介绍所存在证照不齐,职业介绍不成功不返还中介费的情况。接报后,浦东大队立即对B职业介绍所实施监察。

经查,B职业介绍所证照齐全,并不存在非法中介的情况。其负责人表示,之前有陈某等3名劳动者来我们职业介绍所让我们介绍工作,每人交了200元中介费,我们也已介绍他们前去企业面试,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功,他们要求退还中介费。此事经过镇调解中心调解,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已退还他们一半中介费(每人100元)。监察员遂联系陈某核实相关情况,陈某承认双方已签订了调解协议,每人拿回了100元中介费,但费用不应只退回一半,应当全数退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业介绍不成,中介费是否应当全数返还?

B职业介绍所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认为:为劳动者介绍工作的收费标准是每人200元,其中100元是给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另外100元是B职业介绍所收取的中介费。接到陈某3人的求职申请后,前后为他们介绍了3份工作,但他们都不愿意做。虽然陈某3人没有就职,但管理费还是要给用人单位,所以只能退还100元中介费。在经过镇调解中心调解后,双方已达成协议,理应按协议执行。

陈某3人则认为:劳动者到B职业介绍所求职,但职业介绍所没有按照劳动者要求提供让其满意的岗位,就是职业介绍不成功,应当返还全额中介费。
【处理结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本案中,B职业介绍所虽然已经3次为劳动者提供了岗位,但劳动者均不满意所提供的岗位而未接受。因此,根据该规定,B职业介绍所应当退还全额中介服务费。但是,双方已经就该事项经过调解中心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遵从调解协议约定执行。


文   孙华婷

xlming1120 2019-08-21 11:00
个人分析,此处理结论合理合法。

虽然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但是当事人并未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第三方调解机构镇调解中心”调解,此调解书为合同性质文件,故此案件当事人同意放弃另外100元中介费债权返还请求权,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受法律保护。
如各位遇到此类案件,第一时间应该是在保证自己权益合法的情况下可以达成调解,未达成调解的,也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送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请求返还中介费,及时保护各位同仁法益不受侵害。


2010jinghe 2019-09-27 10:31
那到底退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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