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父母约在二十世纪80年代建造了一栋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建造该房屋时我和我哥均未成年。建造申请人有我爷爷、奶奶、父、母、哥。建造后也是他们一起居住。我自幼居住在外公、外婆家。我爷爷、奶奶、父亲亡故后,该宅基地上的名字改为我母亲的名字。后来,我母亲患上阿尔兹海默症,我成了她的监护人(有证明的)。母亲现在居住在我家由我照顾。
今年我母亲的宅基地地块被拆迁,村里与我哥签订《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确认三套,但原件未给我。村里认为,当时造房与我无关,说我不是立基人,故不是产权人。
现在该房屋内有我母亲、哥、嫂(已离婚)、侄儿四人的户口。嫂子和侄儿均不是立基人,但是在动迁协议上有他们的名字。
我现在要问的是,我与该房屋有无关系?这个动迁协议应该由谁来签?为什么? 巧巧 巧巧:
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我简述如下;
一,你与该房屋有很大的关系。首先,该房屋由你父母建造,根据《物权法》,你父母通过建造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现在你父亲已经亡故,那么你与你的母亲、哥哥均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由于你们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也没有继承纠纷,视为你们共同继承了你父亲的遗产。因此你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的产权人。由于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继承的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所以你的丈夫也是共同共有的产权人之一。
二,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是你母亲的监护人,宅基地上的户名是你的母亲。为了维护你母亲的权益及法律的程序而论,该动迁协议应当由你来签订,否则就违反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同时侵害了你母亲的权利。如还有不清楚之处,欢迎来信、来函、来人继续讨论。
文 张建伟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 ,仅供参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