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请假3年,公司每月都支付病假工资。可是公司发现工伤员工居然在请假期间还在其他单位干着活儿领着薪水,于是公司将该工伤员工开除。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病假期间,在领取单位病假工资的同时能不能兼职挣钱?
最近,记者获悉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决定,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案情:
员工请病假兼职
孙某为某食品公司的营业员,于2015年9月3日发生工伤,工伤部位为“左L2、3左横突骨折”,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孙某一直向被申请人某食品公司提交病假条至2018年9月,病假原因为腰伤、突发性神经性耳聋等,某食品公司一直向孙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8年9月。
2018年9月底,某食品公司发现孙某病假期间在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长达一年半时间,并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所以以孙某病休期间在外兼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不服公司的决定,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焦点:
病假兼职能否开除?
在仲裁期间,孙某承认自己在病休期间,在某保险公司担任兼职,她说因为病假期间的工资太少,无法维持后续工伤部位的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开销,所以她找了一个兼职。她兼职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工作内容仅为在家接打电话,获得的报酬也很少,而且兼职的行为并没有给某食品公司造成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在病假期间在外兼职并获得报酬,某食品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是否应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直接以其病假期间在外兼职为由作出解除决定是否合法。
孙某认为,其虽处在病休期间,无法正常从事售货员工作,但利用在家养病的闲暇时间从事接打电话的保险销售工作,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且其向某食品公司提交的病假单均真实有效,依法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据此作出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某食品公司认为,孙某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公司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其行为本质上是欺骗公司的行为;且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擅自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合法有效。
公司提交《奖惩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严重违纪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下列情形出现的属于严重违纪:(十九)擅自在外兼职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孙某认可《奖惩管理办法》的真实性。
仲裁:
劳动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或诊断证明的作用在于判定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是否需要休息休假或休养,而并不能直接判定其身体状况是否能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或劳动。本案中,首先,孙某在明知规章制度禁止的情况下,未经公司批准在外兼职,其行为已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次,孙某一方面向某食品公司提交了病假条,享受病假待遇,另一方面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行为已严重违背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孙某如果有经济困难可以通过申请其他待遇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隐瞒自己身体实际状况的基础上追求个人利益。无论孙某的行为是否给某食品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均不能被赞同或支持。综上,然孙某在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活动虽未给某食品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其行为已违反公司禁止性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某食品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张琪(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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